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24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14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 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