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
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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