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4年)
-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2001年)
-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