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 司法部关于废止《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等1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019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鲁培军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