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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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