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 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 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2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