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下统称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矿山救援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科学施救原则,全力以赴抢救遇险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范次生灾害事故,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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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