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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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
-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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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