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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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2022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