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2019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YYYY年MM月)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