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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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