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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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