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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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24年)
-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