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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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2000年)
-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