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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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
-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