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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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