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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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8年)
-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