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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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05年)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