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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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200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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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