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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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2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