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