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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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
-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
-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