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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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年)
-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