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安排,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板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
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
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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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