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