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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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