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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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