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二、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六、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