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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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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