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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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