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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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