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09年)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