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网关类、移动基站类、通信电源类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具体设备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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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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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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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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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
- 水利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国管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