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二、
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
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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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