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署,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同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电力管线入廊的重要意义。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也是解决“马路拉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电网企业,要充分认识电力等管线纳入管廊是城市管线建设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提高电力等管线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使用寿命;对节约利用城市地面土地和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商合作,认真做好电力管线入廊等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管廊建设。
二、
统筹管廊电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要充分了解电力管线入廊需求,事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确定管廊布局、建设时序、断面选型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编制电网规划,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
城市组织编制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要提前告知当地电网企业,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已经纳入电网规划的电力管线,电网企业要结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将入廊部分的电力管线纳入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与管廊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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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关于确定全国“三绿工程”试点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2001年)
-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
-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