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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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年)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银监会全总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