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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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