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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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
-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护士条例(2008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