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二、
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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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09年)
-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