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2007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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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2000年)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