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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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 公布“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