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YYYY年MM月)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YYYY年MM月)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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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2025年)
-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