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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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