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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