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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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