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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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 拘留所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2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