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
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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