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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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2009年)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