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12件部颁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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