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
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
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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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7年)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2019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