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2019年)
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
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三、
报告责任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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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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