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2019年)
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
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三、
报告责任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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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
-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
-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2022年)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