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
一、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二、
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需要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应在推荐函中说明内核情况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一);对于主承销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应出具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三)。
三、
证券公司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行人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义务。
四、
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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