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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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2021年)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