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2003年)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