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联系和报警产生的鸣笛(以下简称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防范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控、规范鸣笛、综合防治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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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