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联系和报警产生的鸣笛(以下简称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防范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控、规范鸣笛、综合防治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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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