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设立覃塘县的请示》(桂政报〔2001〕34号)及《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增设覃塘区的请示》(桂政报〔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覃塘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港北区和覃塘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三月六日
-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6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