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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