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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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