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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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2021年)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