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请示》(环发〔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要使松花江流域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务,使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松花湖等48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Ⅱ类;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2.6%,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二、
《规划》是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松花江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统筹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