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