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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