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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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9年)
-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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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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