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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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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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