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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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保监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